搜索
切换导航
首页
频道
规范性文件
技术资料
资源共享
会员中心
首页
规范性文件
技术资料
资源共享
会员中心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铁建设 〔2024〕 24 号 国铁集团关于印发 «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等 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 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各铁路公司: 现将 « 铁路 建 设 项 目 质 量 安 全 等 事 故 与 招 投 标 挂 钩 办 法 » 印发给你们ꎬ 请认真执行ꎮ 国 铁 集 团 2024 年 2 月 6 日 — 1 —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等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ꎬ 提高铁路 建设管理水平ꎬ 规范质量安全等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处理ꎬ 根据 国务院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 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铁集团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 含委托代建项目ꎬ 以下统称铁路建设项目)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 含工程质量问题ꎬ 下同) 、 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事项ꎮ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事故ꎬ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特 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ꎮ 未构成工程质量 事故的ꎬ 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ꎮ 第四条 铁 路 建 设 项 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ꎬ 按 照 国 务 院 « 生 产 安全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分 为 生 产 安 全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ꎮ 第五条 铁 路 交 通 事 故ꎬ 按 照 国 务 院 « 铁 路 交 通 事 故 应 急 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ꎮ — 2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与 招投标挂 钩 事 项 分 别 纳 入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 以 下 简 称 参 建单位)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ꎮ 在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中 约 定ꎬ 因 参 建 单位原因导致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 铁路交通事 故或质量问题的ꎬ 需接受国铁集团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ꎮ 同时 约定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项目经济损失、 铁路运输及有关设备设 施等损失或其他较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ꎬ 参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ꎮ 第七条 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严重质量问题 以及 铁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负 有 责 任 的 参 建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责 任 单 位) ꎬ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ꎬ 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国 铁集团处理通报不接受被处理单位投标ꎮ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ꎮ 第八条 暂停接受责任单位投标的方式包括ꎬ 暂停向事故责 任单位发售资审文件、 招标文件ꎬ 暂停接受事故责任单位递交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 投标文件ꎻ 已进入资格预审或评标的ꎬ 不通过 预审或否决投标ꎻ 已完成评标未发中标通知书的ꎬ 不确定为中标 候选人ꎮ 第二章 第九条 处理规定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ꎬ 自事故责任认定之 日起ꎬ 对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 — 3 — ( 一) 特别重大事故ꎬ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ꎬ 建设单位在 6 至 18 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ꎬ 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 18 个月ꎬ 主要责任的 14 个月ꎬ 重要责任的 10 个月ꎬ 次要责任的 6 个月ꎮ ( 二) 重大事故ꎬ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ꎬ 建设单位在 4 至 12 个 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ꎬ 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 12 个月ꎬ 主 要责任的 9 个月ꎬ 重要责任的 6 个月ꎬ 次要责任的 4 个月ꎮ ( 三) 较大事故ꎬ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ꎬ 建设单位 6 至 12 个招 标项目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ꎬ 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 12 个项目ꎬ 主要责任的 10 个项目ꎬ 重要责任的 8 个项 目ꎬ 次 要 责 任 的 6 个 项目ꎮ ( 四) 一般事故ꎬ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ꎬ 建设单位 3 至 8 个招标 项目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ꎬ 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 8 个项目ꎬ 主 要责任的 6 个项目ꎬ 重要责任的 4 个项目ꎬ 次要责任的 3 个项目ꎮ ( 五) 严重工程质量问题ꎬ 在建项目或开通项目缺陷责任期 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ꎬ 对铁路建设安全、 工期、 投资以及铁路运 输生产、 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ꎬ 视情节轻重ꎬ 建设单位 2 至 4 个 招标项目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ꎮ 严重质量问题以国铁集团有关部 门、 工程监督局或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ꎮ 红线督查发现的 质量安全红线问题ꎬ 按照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相关规定处理ꎮ 第十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ꎬ 自国铁集团事 故通报发布之日起ꎬ 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 一) 特别重大事故ꎬ 根据情节ꎬ 在 12 至 18 个月内ꎬ 建设 — 4 — 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ꎻ 在 6 至 12 个月内ꎬ 建设单位不 接 受 监理企业投标ꎮ ( 二) 重大事故ꎬ 根据情节ꎬ 在 6 至 12 个月内ꎬ 建设单位不 接受施工企业投标ꎻ 在 3 至 6 个月内ꎬ 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 投标ꎮ ( 三) 较大事故ꎬ 进行如下处理ꎮ 1 死亡 3 人的ꎬ 6 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ꎬ 3 个招 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ꎮ 2 在前款 基 础 上ꎬ 死 亡 人 数 每 增 加 1 人ꎬ 不 接 受 施 工 企 业 投标项目数增加 1 个ꎻ 死亡人数每增加 2 人ꎬ 不接受监理企业投 标项目数增加 1 个ꎮ ( 四) 发生一般事故的ꎬ 进行如下处理ꎮ 1 死亡 2 人的ꎬ 4 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ꎬ 2 个招 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ꎮ 2 死亡 1 人的ꎬ 2 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ꎬ 1 个招 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ꎮ ( 五) 因工程建设导致发生其他类型安全事故的ꎬ 参照上述 规定进行处理ꎮ 第十一条 由于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ꎬ 自事故责任 认定之日起ꎬ 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 一) 特 别 重 大 事 故ꎬ 根 据 事 故 责 任 划 分ꎬ 建 设 单 位 在 12 至 24 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ꎬ 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 24 个 — 5 — 月ꎬ 主 要 责 任 的 20 个 月ꎬ 重 要 责 任 的 16 个 月ꎬ 次 要 责 任 的 12 个月ꎮ ( 二) 重大事故ꎬ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ꎬ 建设单位在 8 至 18 个 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ꎬ 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 18 个月ꎬ 主 要责任的 15 个月ꎬ 重要责任的 12 个月ꎬ 次要责任的 8 个月ꎮ ( 三) 较大事故ꎬ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ꎬ 建设单位在 4 至 9 个 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ꎬ 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 9 个月ꎬ 主要 责任的 8 个月ꎬ 重要责任的 6 个月ꎬ 次要责任的 4 个月ꎮ ( 四) 一般事故ꎮ 1 A 类事故ꎬ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ꎬ 认定为全部责任的ꎬ 4 个 招标项目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ꎻ 认定为主要责任的ꎬ 3 个招标项 目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ꎻ 认定为重要责任的ꎬ 2 个招标项目不接 受责任单位投标ꎮ 2 B 类事故ꎬ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ꎬ 认定为全部责任的ꎬ 3 个 招标项目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ꎻ 认定为主要责任的ꎬ 2 个招标项 目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ꎻ 认定为重要责任的ꎬ 1 个招标项目不接 受责任投标ꎮ 3 C 类事故ꎬ 认定为主要及以上责任的ꎬ 1 个招标项目不接 受责任单位投标ꎮ ( 五) 导致发生高铁或旅客列车交通事故的ꎬ 按照本办法规 定提级处理ꎮ ( 六) 因工程建设导致的铁路交通事故ꎬ 应由建设单位对责 — 6 — 任单位签字认可的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后ꎬ 及时向国铁 集团建设部报送处理建议ꎬ 国铁集团研究后处理ꎮ 第十二条 同时构成质量事故 ( 含严重质量问题) 、 安全事 故、 铁路交通事故其中两项或多项的ꎬ 按照从严从重原则进行处 理ꎮ 对于存在偷工减料、 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情形ꎬ 或事故情节 严重、 社会影响恶劣的ꎬ 可加重处理ꎮ 同一单位半年内连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导致铁路交通事故 的ꎬ 从第二起事故起提级处理ꎮ 参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 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或舆情引导不力、 造成不良影响的ꎬ 可提级 处理ꎻ 对向建设单位隐瞒不报的ꎬ 发现后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理ꎮ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被暂停接受投标的单位ꎬ 不免除其按 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返工、 返修责任ꎮ 建 设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铁路交通事故ꎬ 给建设单位或运营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ꎬ 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相关 单位赔偿责任ꎮ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ꎬ 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铁路交通 事故的ꎬ 视为责任单位的重大违约行为ꎬ 扣减责任单位激励约束 费用ꎮ 发生 一 般 事 故 的ꎬ 扣 减 当 期 激 励 约 束 费 用 的 30% ꎻ 发 生 较大事故的ꎬ 扣减当期 激 励 约 束 费 用 的 50% 至 80% ꎻ 发 生 重 大 事故的ꎬ 扣减当期全部激励约束费用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ꎬ 扣 减当期及今后 5 年内各期的全部激励约束费用ꎮ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重大稳定事件或参建单位存在 — 7 — 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ꎬ 按照合同约定ꎬ 根据情节轻重ꎬ 参照质量 安全事故处理原则进行招投标挂钩处理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与参建单位的有关合同中约定ꎬ 铁 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ꎬ 或者因工程建设导致发生铁路交 通事故或其他类型安全事故的ꎬ 按以下规定处理参建单位项目有 关人员: ( 一) 发生一般事故ꎮ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ꎬ 对事故负重要及 以上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ꎬ 清出该铁路建设项目ꎬ 且 3 个月内 不得在国铁集团管理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ꎮ ( 二) 发生较大 事 故ꎮ 导 致 死 亡 5 人 以 下 较 大 安 全 事 故 的ꎬ 对事故负重要及以上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 项目部安全部门负 责人清出该铁路建设项目ꎬ 且半年内不得在国铁集团管理的其他 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ꎻ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 的ꎬ 或导致死亡 5 人及以上安全事故的ꎬ 对事故负重要及以上责 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 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人ꎬ 项目部分管负责 人、 主要负责人ꎬ 清出该建设项目ꎬ 且 1 年内不得在国铁集团管 理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ꎮ ( 三) 发生重大事故ꎮ 对事故负重要及以上责任单位的直接 责任人、 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
(铁建设〔2024〕24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等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pdf
规范性文件
>
法规文件
>
招标投标
>
文档预览
12 页
0 下载
6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如果当前文档出现乱码或未能正常浏览,请先下载原文档进行浏览。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下载文档
还有
7
页可预览,
继续阅读
本文档由
热心网友
于
2024-11-12 14:17:10
上传分享
举报
下载
原文档
(420.71 KB)
收藏
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doc5的中文名是什么?( 答案:
道客屋
)
评论列表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最新文档
(铁建设〔2024〕24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等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pdf
(第 2 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4(赣计收费字[2003]76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4(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4(赣建招[2007]24号)关于修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4(赣建招[2005]08号)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4(赣建字[2005]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4(赣府发[2004]10号)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4(赣府厅发[2014]6号)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4(赣常委会公告39号2014.7.2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办法
1
/
15
12
评价文档
10 个金币
下载文档(420.71 KB)
回到顶部
×
下载提示
文档下载,需要消耗您
10
个金币。
(登录后金币免费得)
您确定要下载
(铁建设〔2024〕24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等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pdf
文档吗?
×
分享,让知识传承更久远
×
文档举报
举报原因:
垃圾广告
淫秽色情
虚假中奖
敏感信息
人身攻击
骚扰他人
×
收藏文档
收藏文档
请选择收藏夹
请选择收藏夹
没有合适的收藏夹?去
创建收藏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