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赣计收费字[2003]1177 号 ---------------------------------------------------------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建办函[2003]33 号)收悉。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 理,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1999]2255 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适用于我省各地依法取得省及省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登记,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一下简称服务机 构)。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是指编制、审核和验证,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算、投 标报价、工程预决算以及其他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中准 价(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以本通知规 定的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浮动 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服务机构按委托事项并按规定收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 托人无偿提供食宿、差旅交通费等及收取其他费用。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委 托人付费、客观科学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服 务,强行收费。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服 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委托人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 求。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 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 符的服务,遵守市场经济规律,防止不正当竞争,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幅度收 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八、本通知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收费 规范 通知 抄报: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省物价检查所 江西省计委办公室 2003 年 12 月 5 日印发 附件: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档次 工程造价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一 200 以下(含 200) 4.2 二 200 至 500 3.9 三 500 至 1000 3.6 四 1000 至 3000 3.3 五 3000 至 5000 3.0 六 5000 以上 2.7 钢筋抽筋量 每吨 8 元 注:1、服务机构除按上表标准收取基本费用外,如果建设工程造价总额有审减额的,可 按审减额加收6%的咨询费用。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造价 5000 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 200 万元×4.2‰=0.84 万元 (500-200)万元×3.9‰=1.17 万元 (1000-500)万元×3.6‰=1.8 万元 (3000-1000)万元×3.3‰=6.6 万元 (5000-3000)万元×3.0‰=6.0 万元 合计收费:0.84+1.17+1.8+6.6+6.0=16.4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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