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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13 号)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经 第 14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 年 8 月 31 日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 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 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 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招标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 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 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与被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人授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招标 或者由项目代建人承担招标工作的,招标人或者代建项目的委托人应 当出具包括委托授权招标范围、招标工作权限等内容的委托授权书。 多个招标人就相同或者类似的招标项目进行联合招标的,可以委托招 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中一个招标人牵头组织招标工作。 2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 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 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 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 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 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潜在投标 人的依法限制要求; (八)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向 3 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 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 7 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备案。 3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 行。 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 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如果有评分情况,在资格 审查报告中一并列明: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五)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具体理 由、依据(应当指明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条款序号); (六)澄清、说明事项;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对审查结 果有不同意见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 和理由,资格审查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 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 意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 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投标邀请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书,注明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具体理由。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 到或者应当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 3 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 4 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应当列明事实和依据;作出 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 中载明招标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以及允许分包或者不得分包的范围。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集中载明 评标办法、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否决情形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注。资 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未集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否决情 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否决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潜在投标人: (一)对符合国家关于铁路建设市场开放规定的设计、施工、监 理企业,不接受其参加有关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设定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条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或者与招标项目实际内容无关; (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高于 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对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指标要求,超出招标项目对 应的工程实际需要。 第十九条 招标人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 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 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部分招标的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项 目的合同条款中约定。 5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 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除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外,不 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 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 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 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 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投标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 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具备招标文件规定和国 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 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予以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 不得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也不 得以此理由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四条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和工程分包的有 关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内容等事 项。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 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信息,应当与其在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 督平台上填报、发布的一致。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串通投标; (二)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6 (三)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组织获取资格 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 (四)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标段或者包件,招标人不得开 标,应当将相应标段或者包件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并依法 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 核准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 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 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 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铁路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关于开标过程的下列内容并存档备 查: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情况; (三)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主要内容;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及当场答复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 员会成员的确定和更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 定》等规定。 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除招标 人代表外,招标人及与该工程建设项目有监督管理关系的人员不得以 技术、经济专家身份等名义参加评审。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材 料,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提供评标所必 需的信息和材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 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相关文件、投标人信用信息等。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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