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1/28/2019 简 | 繁 | EN | 注册 | 登录 国务院 总理 新闻 政策 互动 服务 数据 国情 首页 > 信息公开 > 国务院文件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004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8年03月08日 标 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21日 题: 发文字号: 国函〔2018〕56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 国函〔2018〕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时 注明“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施行之日,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 2018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3/21/content_5276157.ht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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