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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_中国人大网 2018年3月20日 星期二 中文版 | English | 网站地图 | Rss | 设为首页 [中文版] 首页 | 宪法 |国家机构| 人大机构 | 栗战书委员长 | 代表大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 权威发布 | 立法工作 | 监督工作 代表工作 | 对外交往 | 选举任免 | 理论研究 | 机关工作 | 地方人大 | 图片 | 视频 | 直播 | 访谈 | 专题 |手机版| 英文版 当前位置:首页 邮箱 手机版 [English] 新闻 > 图片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更多>>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的决定》修正)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8年1月4日 10:31:10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录 访谈 直播 视频 食品安全法修订在线访谈 3名检察系统全国人大代表与网民... 3名法院系统全国人大代表与网民... 则 3名公安系统全国人大代表与网民...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三位在地方法院工作的代表与网 ... 专题集锦 宪法修正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种子法执法检查 网络安全“一法一决定”执法检查 监察法立法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英雄烈士保护法立法 检察官法修订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法官法修订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立法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1/04/content_2036284.htm 1/8 2018/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_中国人大网 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 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 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 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 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 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1/04/content_2036284.htm 2/8 2018/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_中国人大网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 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 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 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 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 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 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 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 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 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 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 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 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 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 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 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1/04/content_2036284.htm 3/8 2018/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_中国人大网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 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 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 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 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 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 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 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 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 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 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 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 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 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 应当当众
(2017.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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