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规章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2004 年 3 月 31 日交通部令第 3 号公布 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 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 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 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 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 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1 X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 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 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 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 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 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 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2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X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 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 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 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 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 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 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3 X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 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 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 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 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 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 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 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 4 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 X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 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 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 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 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 于等于 75 分的为合格,小于 75 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 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 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 100 公里以上的高速公 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 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 15 天内未对备案 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 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 3 年。 5 X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 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 2 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 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 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 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 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 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 6 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 X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 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组织竣工 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 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 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 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 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 表参加。 7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 X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 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 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 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 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 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 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 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 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 量鉴定得分权值为 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权值为 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为优良,小于 90 分且大 于等于 75 分为合格,小于 75 分为不合格。 8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 X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 等于 75 分为中,小于 75 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 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 0.7,参建单位工作评 价得分权值为 0.3(项目法人占 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 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 于等于 75 分为合格,小于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 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 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 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 书。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 9 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 X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 3 年的公路工程不申 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 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 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 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10 第三十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 X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 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 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 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 况制
部颁公路工程交(竣)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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