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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规章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7 年 6 月 12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 25 号公布 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 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 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 - 1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 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 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 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 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 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 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 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 - 2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 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第十条 在改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 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 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 序。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当载 明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 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等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 3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 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 1 名;5000 万元以上不足 2 亿元的按 每 5000 万元不少于 1 名的比例配备;2 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5 名, 且按专业配备。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业。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以及安全防 护用品、用具和配件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 新,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证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 设备的显著位置。 - 4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第十九条 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 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 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对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和材料,应当依法予以淘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工 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并对外公布。 从业单位不得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 料。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 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项目概预算时,应当确定保 障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不得低 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 计提,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经建设单位同 意后,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严禁挪用。 - 5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 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 合安全性要求,严禁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 域设置施工驻地。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结果,确定不同风险 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设。在风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警 戒区和风险告知牌。 施工作业点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设置安全 防护设施。施工便道便桥、临时码头应当满足通行和安全作业要 求,施工便桥和临时码头还应当提供临边防护和水上救生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 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施工单位 还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监 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 - 6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 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 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审核。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风 险评估情况分别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 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告知相关人员紧急避险措施,并定期组织演 练。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 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第二十六条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 缴纳保险费。 鼓励从业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从业单位应当 - 7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安全生 产检查。根据项目风险评估等级,在工程沿线受影响区域作出相 应风险提示。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 供应、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 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工期确需调整的,应当对影响 安全的风险进行论证和评估,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提出相应的 施工组织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实地勘察,针对不良地质、特殊性 岩土、有毒有害气体等不良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的情形加以说明并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 - 8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 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加以注明,提出安全防范意 见。依据设计风险评估结论,对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工程部位还 应当增加专项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设计 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 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并按合同要求做好 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 任。 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 计中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 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下达 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 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有权 - 9 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规章 拒绝计量支付审核。 监理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和整改验收情况,对有 关文字、影像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依合同承担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的单位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开展工 作。所提交的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数据 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合同委托方报告。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 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接受从业单位的委托 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从业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 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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