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办法汇编 目录 1 校园治安管理规定.....................................2 2.学生申诉处理办法...................................3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9 4.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7 5.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30 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教学、 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 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人员、车辆、物资进出校园应主动出示相应证 件、证明,经门卫审验、办理手续后方可通行;严禁任何人员 爬越围墙(栏)、翻越校门,或将物资掷出校园。 第三条在校园内,师生员工或校园保安都有权对可疑人员 进行问询;被查人员须接受问询,如实讲明情况。 第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 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破坏学校正常教 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活动。 第五条在校园内,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 流氓、偷窃、起哄闹事、摔砸物品、损坏公物及封建迷信等违 纪违法行为;严禁在校园内豢养猫、狗等宠物;校园内严禁燃 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 摆摊设点经商、不得对校外人员开设诸如文娱、体育培训、文 化补习、业务训练等活动;也不准擅自主办接洽校外人员来校 演讲、文娱、体育、竞赛等活动。 第七条凡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文娱、体育、集会或对外 开放性活动,主办单位须事先到保卫处备案,按照“谁主管 (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八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或悬挂在学 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禁止随意张贴或散发宣传品、印刷品, 未经保卫处同意,将予以没收。 第九条禁止任何人员在教学区、办公区以及学生组团内摆 摊设点、流动叫卖。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人员和商家不得在 校园内设立临时摊点和推销商品。长期驻校商业网点必须遵守 学校有关规定规范经营。 第十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 理;对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 大学校园治安 管理规定》(校保发〔xxxx〕x 号)同时废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 人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请求的行 为。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学生。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 法执行。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 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第五条学校成立专门的“xx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 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 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 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适用本办法的学生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 (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 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 的。 第八条学生申诉的受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 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 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 提交申诉书。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 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或者其他 正当理由延误规定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 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 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 算起。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xx 大学学生申诉书》。 申诉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学院、年级、专业 学号、住所、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原处理或处分单位; (三)申诉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及证据来源; (五)申诉日期; (六)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 诺的签名。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时,应当 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委托授权书。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收到当事学生书面申诉之日 起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 可以要求申诉人在 2 日内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 理之日。 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未申诉。 第四章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程序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 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 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按照下列情形分 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章制度 正确,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处理委 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 定。学校重新作出的决定是复查决定: 1.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规章制度错误的;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理或处分程序的。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 学籍情形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将复 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十六条申诉人在接到复查决定时,应当在复查决定接收 单上签字。申诉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 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申诉复查决定在校内具有终局效力。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在申诉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 理委员会书面申请撤回申诉请求。 第十九条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学 生申诉处理的复查决定应当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 档案。 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的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犯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在申诉过程中,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按照 《xx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 xx 年 x 月 x 日起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 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 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 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 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 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 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 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 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 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 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 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 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 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 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 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 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 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 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
学校规定办法制度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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