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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文件 铁总办财〔2018〕58 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调整增值税税率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 (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 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18 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财务管理 (一)关于增值税税率。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的铁路运输服 务,适用税率由 11%调整为 10%。具体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 收费项目营改增应税服务适用问题的通知》(铁总财函 〔2013〕1207 号)中适用“铁路运输服务”的有效铁路客货运输收费项 目、中铁快运公司收费项目,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提供运输 作业清算项目营改增应税服务适用问题的通知》(铁总财 〔2014〕103 号)中适用“铁路运输服务”的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清算项 目,适用 10%的税率。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各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业务,适用税率由 17%调整为 16%;从事 提供交通运输、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等业务,适用税率由 11%调整为 10%。 (二)关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等信息系统。 铁路运输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和运输收入审核系统、货票信息系统 将于 2018 年 5 月 1 日进行升级,调整铁路运输服务收费项目适用税 率。各铁路运输企业应将有关事项在营业车站等场所对外公告(参考附 件 1),95306 网也同时进行公告,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非运输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从事非运输业务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及 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工作。 (三)关于发票管理。 1.销项发票管理。 总公司及所属运输企业提供的包裹、货物运输服务制票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1 日前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 (11%)补开具增值税发票;制票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1 日及以后 的,应按照调整后税率(10%)开具增值税发票。 非运输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从事非运输业务,应按照应税行为的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应税行为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 日前的适用原税率(17%、11%),在 2018 年 5 月 1 日及以后的适用调整后税率(16%、10%)。 各单位提供的包裹、货物运输服务以及非运输业务,已按原适用税 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生取消运输或者因变更运输需部分退款以及销 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 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 票后,再重新按原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进项发票管理。 各单位购买的应税货物、劳务、服务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 适用税率取得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 日前的 按原适用税率(17%、11%)取得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 日及以后的按调整后税率(16%、10%)取得增值税 发票。 (四)关于纳税申报表。 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 17 号规定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申报适用 17%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 按照实际的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分别填报在附列资料(一)中第 1 栏、第 2 栏“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申报适用 11%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实 际的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分别填报在附列资料(一)中第 4a 栏、第 4b 栏“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 和无形资产”。 (五)纳税人转登记工作。 各单位应指导年销售额在 500 万以下且为一般纳税人的非运输企 业做好税负测算比较,合理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由一般纳税人转登 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做好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转登记 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处理以及转登记前后发票开具等工作。 二、关于建设项目和更改项目管理 (一)二季度验工计价处理。 铁路建设项目在 2018 年 4 月底增加一次验工计价,建设单位对施 工单位 4 月份(截至 4 月 30 日)已完合格工程量据实办理验工计价, 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对 4 月份结算金额取得增值税发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国家调整的增值税税率验工计价。 (二)设计概算税金计列。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税金与设备购置费税 金税率按 10%计列。2018 年 5 月 1 日前初步设计已批复的项目设计 概算不再调整。 (三)更新改造等项目税率适用。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技术改造、更新改造、固定资产后续支 出、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等项目新建及在建剩余工程的增 值税适用税率调整为 10%。 三、关于合同管理 (一)购买合同。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各单位必须按照“价税分开”方式签订各类 购买合同,增值税税率按财税〔2018〕32 号文件执行;对已签订但尚 未执行的购买合同,各单位必须按财税〔2018〕32 号文件规定增值税 税率,对价格和合同条款进行调整。 已签订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截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纳税义务已全 部发生的合同除外)按以下原则处理: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各单位应对已签订未执行完毕且价税已分开的 采购合同,价格按原合同不含税价执行,税率按财税〔2018〕32 号文 件执行;合同中价税未分开,但在合同中或采购文件中明确了增值税税 率的,按原增值税税率计算出不含税价,价格按不含税价执行,税率按 财税〔2018〕32 号文件执行;合同中价税未分开,且在合同中或采购 时未明确增值税税率的,主动与卖方协商,力争调整合同价格。合同价 格调整应签订补充协议。 (二)建设项目合同。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建设单位必须对尚未招标、正在招标、已 招标但未签订合同的建设项目,按照 10%的税率组织招标、发布补 遗、签订合同,并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确定合同价格。已签订合同的建 设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按照价税分离的 原则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剩余建筑安装工程费税金与设备购置费税金按 10%的税率计算,并相应调整合同额,减少投资纳入项目基本预备费 管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在建项目和主体工程量剩余不多的 2018 年 计划开通项目,可不再调整合同。 (三)采购最高限价。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总公司及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管理的重要 物资设备及设备维修服务项目采购最高限价,增值税税率按财税 〔2018〕32 号文件执行,重新确定最高限价。 对其他购买合同,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四、关于非运输企业 非运输企业要充分考虑税率变动对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 运输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价格制定、合同签订等相关方 面带来的影响,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 附件: 1.公告(参考模板)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7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18 号) fil e0201112018042 900001_0. rar 附件: 主题词:null 分送: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2018 年 04 月 29 日印发
(铁总办财[2018]5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调整增值税税率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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