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邮箱 请输入关键字 本站热词: 营改增 放管服 小微企业 出口退税 便民服务 总局概况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 > 税收政策 > 新闻发布 税收政策 纳税服务 税务视频 最新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 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 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 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 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 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 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网站纠错 相关链接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访问统计 | 网站管理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互动交流

pdf文档 (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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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5的中文名是什么?( 答案:道客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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