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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 繁 | EN | 注册 | 登录 国务院 首页 > 信息公开 > 国务院文件 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标 题: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总理 > 新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政策 互动 服务 数据 国情 收藏 城乡建设(含住房)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000014349/2016-00134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发布日期: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留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016年06月23日 2016年06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 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相关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 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 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 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 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 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 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 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 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 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 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 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 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 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 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 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 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 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图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 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相关会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5日主持 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宣 布失效一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 一致、不利于办事创业、不适 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性 文件;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 领域保证金,降低企业成本、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解读 减轻企业负担 激发市场活力 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此件公开发布) 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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