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 3 个安全技术规范及 4 个修改 单的公告(2017 年第 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 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 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实 施情况,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移动式压力 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TSG ZF003-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的部分 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 号) 自 2017 年 8 月 1 日废止。 名 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第 1 号修改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第 2 号 修改单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第 1 号修改 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 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第 1 号 修改单 编号 TSG 08-2017 TSG T5002-2017 批准日期 2017-01-16 2017-01-16 施行日期 2017-08-01 2017-08-01 TSG N0001-2017 2017-01-16 2017-06-01 TSG G0001-2012 2017-01-16 2017-06-01 TSG R0005-2011 2017-01-16 2017-06-01 TSG ZF003-2011 2017-01-16 2017-03-01 2017-01-16 2017-08-01 国质检特函 〔2013〕84 号 附件 2 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 1 号修改单 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 2 号修改单 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 1 号修改单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第 1 号修改单 附件 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第 1 号修改单 一、将 1.1 修改为: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将 1.2 修改为: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固定式(注 1-1)承压蒸汽锅炉、 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 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三、将 1.3 修改为: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 30L 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0.1MPa 的蒸汽锅炉; “(3)额定出水压力小于 0.1MPa 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 的热水锅 炉; “(4)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5)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四、将 1.4.3 修改为: C 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 V>50L(V 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 下同); “(2)热水锅炉,p<3.8MPa,且 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0.1MW≤Q≤4.2MW。” 五、将 1.4.4 修改为: D 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 30L≤V≤50L; “(2)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 t≤95℃。” 删除注 1-4。 六、将 1.5 修改为:进口锅炉 “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 一致时,应当按照本规程 1.6 的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和批准。” 七、将 1.6 条修改为:“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包括引进 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新结构等),与本规程不符时,或者本规程未 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 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 用。” 八、将 2.3.1 表 2-1 注 2-3 修改为:“GB 713 中所列的其他材料用作锅炉 钢板时,其适用范围的选用可以参照 GB 150《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 将 2.3.2 表 2-2 注 2-5 增加一项:“(3)使用条件和技术要求符合 GB/T 16507 《 水 管 锅 炉 》 和 GB/T 16508 《 锅 壳 锅 炉 》 的 耐 硫 酸 露 点 腐 蚀 钢 (09CrCuSb)等材料可以用于锅炉尾部受热面。” 九、将 3.3.2 第一款修改为:“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 GB/T 16507.4《水管锅炉 第 4 部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或者 GB/T 16508.3《锅 壳锅炉 第 3 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或者》进行计算》或者和校核。当采用试验方法、可对 比的经验设计方法或者其他设计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时,应当按照本规 程 1.6 的规定执行。” 十、将 3.7.2 第一款“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 2.5MPa 的卧式内燃锅炉以 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等于 600℃的受压元件连接,在满足以 下条件下可以采用 T 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修改为:“对于 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 2.5MPa 的卧式内燃锅炉、贯流式锅炉和锅壳式余热锅炉, 工作环境烟温大于 600℃并且受烟气直接冲刷的部位,不可以采用 T 形接头, 其他部位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受压元件的连接可以采用 T 形接头的对接连接, 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十一、将 4.5.4.6 表 4-1 最后一行,即检测部位为锅筒、集箱上管接头的 角接接头的 A 级一列下的检测方法及比例中的内容修改为:“外径大于 108mm 的全焊透结构的角接接头,100%超声检测;其他管接头的角接接头按照不少 于接头数的 20%进行表面检测……” 将 4.5.4.6(2)修改为:“B 级及以上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方法应当符 合表 4-1 中相应级别蒸汽锅炉要求;C 级热水锅炉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 件的环向对接接头以及角接接头可不进行无损检测,其他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 缝应当进行 1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测;” 十二、将 4.5.6.2.2 注 4-4 修改为:“敞口集箱、无成排受热面管接头以及 内孔焊封底的成排管接头的集箱、启动(汽水)分离器、管道、储水箱、减温 器、分配集箱等部件,其所有焊缝经过 100%无损检测合格,以及对接焊接的 受热面管及其他受压管件经过氩弧焊打底并且 100%无损检测合格,能够确保 焊接质量,在制造单位内可以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零部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 当不低于其所对应的锅炉本体水压试验压力。” 十三、将 6.1.4(2)修改为:“额定工作压力为 0.1MPa 的蒸汽锅炉可以 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者水封式安全装置,热水锅炉上装设有水封式安全装置时, 可以不装设安全阀;水封式安全装置的水封管内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蒸发量 (额定热功率)和额定工作压力确定,并且不小于 25mm,不应当装设阀门, 有防冻措施。” 十四、将 6.6.1(1)修改为:“蒸汽锅炉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 低水位报警信号应当能够区分)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保护装置最迟应当在 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十五、增加:8.1.15 锅炉定期自行检查 “使用单位每月对所使用的锅炉至少进行 1 次月度检查,并且应当记录检查 情况。月度检查内容主要为锅炉承压部件及其安全附件和仪表、联锁保护装置 是否完好,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作业人员证书是否在 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等, 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水封管是否堵塞,以及其他异常情况 等。” 十六、将 11.4.5.1(1)修改为:“液相传热系统以及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 压蒸发气相系统至少应当安装两台电动循环泵及冷凝液供给泵,在其中一台停 止运行时,其余循环泵或者供给泵的总流量应当能够满足该系统最大负荷运行 的要求;对于热功率不大于 0.3MW 的电加热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如果其传 热系统配备有效的温度联锁保护装置,可以只安装一台电动循环泵;” 十七、将 12.1 修改为:允许使用范围 “额定出水温度低于 120℃并且额定工作压力不超过 0.7MPa 的热水锅 炉。” 十八、将 12.3.2.3 修改为:爆破试验压力 “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0.4MPa 时,爆破压力应当大于 4p+0.2MPa;当额定出水压力大于 0.4MPa 时,爆破压力应当大于 5.25p。” 十九、将 12.3.3 第二款修改为:“整体验证性水压试验压力为 2p,并且不 小于 0.6MPa。” 二十、将 12.4.4 表 12-1 修改为: 表 12-1 试验压力与保压时间 名 称 水压试验压力 (MPa) 在试验压力下保压时间 (min) 受压铸件 2p,且不小于 0.4 2 锅炉整体 1.5p,且不小于 0.4 20 二十一、将 13.1(1)(2)修改为: “(1)热水锅炉受压元(部)件可以采用铝、铜合金以及不锈钢材料,管 子可以采用焊接管,材料选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其他锅炉用材料应当 满足本规程第 2 章的规定; “(2)热水锅炉的锅筒(锅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 入式全焊透的 T 形连接结构;” 将 13.1(5)修改为“锅炉禁止改造。” 删除 13.1(6)。 二十二、将 13.2(2)修改为:“热水锅炉和额定工作压力为 0.1MPa 的蒸 汽锅炉,在锅炉制造单位保证焊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不进行无损检测;” 将 13.2(3)修改为:“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在锅炉显著位置标注安全警 示;” 二十三、删除 13.3.2、13.3.3。 二十四、将 13.3.4 修改为:“13.3.2 排污管与排污阀连接 “锅炉排污管与排污阀可以采用螺纹连接。” 二十五、将 13.4(1)(2)修改为: “(1)锅炉可以不设独立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安装位置应当与非操作人员 有效隔离; “(2)锅炉不需要安装告知,并且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二十六、将 13.5 修改为:定期检验 “
(2017年第4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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