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 西 省 建 设 厅 制 定 山西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 特 别 提 示 1、本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 《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 行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国家示范文本》等 法律、法规、文件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 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承发包双方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承 发包双方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应认真审查并严格执行合同中每一 条款,其中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与结算、质量保修等关键性条款不 得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3、签定合同前,发包人要验看承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 《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 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分公司(分部)的上级公司 (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4、本合同文本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 建筑企业家联合会共同制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建设厅指定 印刷企业印刷,并负责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出售。 当事人需使用示范文本,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和建设部门 领取。 5、在山西省境内施工的建设项目应以本合同文本备案。 第一部分 发包人(全称): 承 包 人 ( 协 议 书 全 称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 1 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类型: ,层数 层 其他: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m 或跨度 m,结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 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 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住 所: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帐 号: 邮政编码: 号: 邮政编码: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 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 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 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 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 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 4 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 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 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 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 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 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 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 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 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 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 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1.24 质量保修:指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5 质量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 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1.26 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 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 行维修的资金。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 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 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 争议的约定处理。 6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 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 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 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 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 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 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 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 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 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 程检查时使用。 7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 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 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 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 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 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 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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