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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 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 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 起重机等。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 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 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 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场所、环境(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 第六条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 75tt 以上(含 75t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 合 JB/T7688.15t-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 10tt; (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 M6 级。 第七条 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设计文件,并且对其制造的起重机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 起重机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设计文件,至少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第九条); (三)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内容见第十条);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 (五)整机型式试验证明(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第九条 制造单位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技术特性,包括主要参数、工作级别、主要结构形式、工作机构主要特性、适用工作环境、依 据标准; 1 (三)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包括材料标准、牌号、规格、制造单位、材料标志、制造日期,以及材料化 学成分、材料力学性能; (四)主要零部件,包括所配套的零部件的名称、零部件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 , 以及外购件的合格证明; (五)安全保护装置,包括所配套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名称、装置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 品编号、外购件的合格证明,以及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合格证; (六)出厂检验报告,包括整机检查、主要尺寸测量; (七)铭牌实物复印件(如拓印件)。 以上(一)至(六)项的格式和相关内容见附件 A。 第十条 制造单位向用户提供的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体性能参数、用途及其对使用环境的要求; (二)各机构和各系统的原理图及其相应的说明; (三)安装说明及其要求; (四)基础荷载图(起重机轮压等); (五)操作使用说明及其要求; (六)维修保养说明及其要求; (七)保管、运输说明及其要求; (八)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起重机出厂时,应当设置永久性的固定金属铭牌。铭牌一般设置在司机室内,无司机室的应 当设置在明显部位。铭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型号; (二)设备代码(编排内容见附件 B); (三)产品编号; (四)制造许可证编号; (五)额定起重量; (六)工作速度(包括起升速度、大车运行速度、小车运行速度); (七)跨度; (八)起升高度; (九)整机工作级别; (十)防爆等级(防爆起重机); (十一)制造单位名称; (十二)制造日期。 铭牌一般在右上角留有打监督检验钢印的位置。 起重机出厂时,应该在主梁明显部位标注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字体大小能使人在其地面看清。 第十二条 起重机的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 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施工,并且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设备施工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 告知,告知后即可施工。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其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其联系 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及其基本参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号(有要求时)、型式试验证 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十五条 起重机的基础和轨道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且提供验收合格证明。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有关质量和尺寸进行检查,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2 (一)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图样; (二)相关的材料质量证明书; (三)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四)施工工程的设计计算资料; (五)施工监督检验证明(实施施工监督检验的起重机)。 其中(一)、(二)、(四)项与使用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隐蔽工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 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后 30t 日内移交给使用单位,并且出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起重机应当在设计规定的工况和环境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的选型和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起重机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本规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 相关文件、资料,并且存档保存。 第十九条 起重机制造、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制造、施工的数据输 入特种设备设备数据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从事起重机制造、施工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维修人员、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接人员、无 损检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无损检测人员证 书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工作。 起重机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其操作人员(司机、司索、指挥),也应当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 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操作工作。 第三章 材 料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材料选用,应当考虑起重机的使用环境和使用工况,材料的力学性能 不低于 GB/T70t0t-20t0t6《碳素结构钢》中的 Q235t-B 或者 GB/T15t91-1994《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中 的 Q345tB 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中的铸件与锻件应当符合 GB/T9439-1988《灰铸铁件》、GB/T1348-1988《球墨 铸铁件》、GB/T1440t8-1993《一般工程与结构用低合金铸钢件》、GB/T1135t2-1989《一般工程用铸 造碳钢件》等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焊条应当符合 GB/T5t117-1995t《碳钢焊条》、GB/T5t118-1995t《低合金钢焊条》、GB/T 983-1995t《不锈钢焊条》的要求。焊丝应当符合 YB/T5t0t92-20t0t5t《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10t- 1995t《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10t0t45t-20t0t1《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t71994《熔化焊用钢丝》的要求。焊剂应当符合 GB/T5t293-1999《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 T12470t-20t0t3《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等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螺栓连接的常用材料应当符合 GB/T30t98.1~GB/T30t98.20t-20t0t0t《紧固件机械性能》等相 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机械性能和螺栓、螺母与垫圈的使用组合以及材料应当满足 使用要求,并且符合 GB/T1228-20t0t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9-20t0t6《钢结构用 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30t-20t0t6《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1-20t0t6《钢结构用高强度 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防爆起重机的防爆级别为Ⅱ C 级时,车轮踏面及其轮缘部分应当采用不因撞击、摩擦而 引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铜合金或者其他材料制造。 第二十七条 防爆起重机电缆滑车的滚轮以及限位开关上的碰轮,应当采用青铜、黄铜或者表面电阻不 大于 10t9Ω 的工程塑料;防爆级别为Ⅱ C 级时,电缆滑车的牵引线应当采用不锈钢钢丝绳。 第二十八条 绝缘起重机中所采用的绝缘材料,其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铝电解多功能机组 (属冶金桥式起重机)中对材料(含绝缘材料和防磁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 YS/T7-1991《铝电解多功能 机组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 3 第二十九条 制造、施工过程中,出现材料代用的情况时,代用材料的性能应当不低于原设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制造、施工单位必须保证选用的材料具有相应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 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原件有效复印件),并且建立材料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 金属结构 第三十一条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应当具有满足安全使用的强度、刚性和稳定性,一般应当符合 GB/T 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结构设计必须考虑到制造、运输、安装和维护保养、检查等的方便和可能性。露天 工作的起重机,其结构必须避免积水。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母材厚度的选择,应当根据起 重机的实际工作环境,考虑结构腐蚀和使用年限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主梁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允许再修复,应当予以报废。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明显腐蚀时,应当进行检查、 测量和计算。当核算出的承载能力不能达到额定承载能力时,应当进行维修使其达到使用要求,或者 进行改造降低额定起重量,否则应当予以报废。 降低额定起重量时,应当增加改造铭牌和更改起重量标志。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结构件产生裂纹时,起重机应当停止使 用,只有对裂纹的影响和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进行安全评价确认可以使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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