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局文件 南铁建设〔2016〕7 号 南昌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专用合同条款细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铁路建设指挥部,局管各合资铁路公司,路局工程管理所: 现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专用合同条款细化指导意 见》(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项目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前应认真结合项目 实际情况,根据《指导意见》研究拟定建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有 关内容。原则上除可选项条款外,《指导意见》明确的其他细化 条款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中载明。可选项条款由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行研究决定全部或部分选用, 选用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载明。 南昌铁路局 —1— 2016 年 1 月 5 日 —2—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专用合同条款 细化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管理,维护公开、 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依法合规约束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行 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路局铁路建设管理的实际 需要,路局在铁路总公司公布的《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 工资格预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铁总建设 〔2015〕200 号)、 《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 文件示范文本》(铁总建设〔2015〕317 号)载明的合同基础上, 针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专用合同条款细化补充,提出以下 指导意见: 一、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3)约定的监理人需要经发包人事先同意的其他权 力为: ① 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或消极怠工,或不能胜任 工作,或承包人行为伤害项目声誉的,或造成损失的等情况时,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但要报发包人备案。 ② 在不降低工程监理质量等的前提下,调整工程监理工作 计划。 ③ 监理人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重 要协调事项。 2. 承包人的其他义务 —3— 4.1.10 (19)承包人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规程,并履行以下义务: ① 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 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②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根据建设需要对承包范围、工程量 及工程进度的合理调整。 ③ 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发包人 制订的相关考核办法对承包人进行的考核。 ④工程照管和维护 A.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 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完工 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 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B.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 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 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 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⑤(可选项)征迁管理 A.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 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发包人对此将 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 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 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 —4— 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B.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 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 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 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⑥ 款项支付 A.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B.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 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 费用。承包人应在协议银行单独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专 门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收到工程款时,按一定比例或额 度(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使用农民工情况合理确定)将工程款 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发包人 应按资金监管协议约定要求承包人使用该保证金支付清偿;承 包人应在使用保证金后 30 日内补足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专户纳入发包人、协议银行的监管范围。在建设期内,本账户除 支付农民工工资外,承包人不得办理其他款项支付,协议银行 也不得受理其他资金拨付。 C.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民工工资等费用,对恶意拖 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施工 企业信用评价。 D.承包人应按规定接受相关审计和资金监管,与发包人和 承包人开户银行三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实施的建 设项目资金监控。同时,认真配合做好建设过程中或项目竣工决 —5— 算、审计、资产移交等相关工作。 E.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实施过 程中执行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建设法规、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 定、建设资金使用、主要工程项目实际完成进度等方面进行审计 和检查。 ⑦ 安全管理 A.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铁 路总公司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 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 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 指示。 B.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 全技术措施,按 9.2 款规定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 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 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 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 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按 9.2.1 款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 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 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C.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 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 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 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 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 D.在交通道路、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 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通行、导航标志,及时发布通行、航行 通告,确保施工安全。 E.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 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 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 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 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F.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质量问题或有违反 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 第 22.1 款的规定处理。 ⑧(可选项)环境保护 A.承包人应依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铁路总公司、发包 人有关规定,在开工前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与方案,防止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满足工程施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在整个施工过 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 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 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 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B.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 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 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C.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用地、 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应 符合相关要求,防止水土流失。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 —7— 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施工过程中 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 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D.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 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 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 爆破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 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 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 立卷及归档,并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指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 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⑩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标 准,建立拌合站、试验室以及隧道围岩量测、现场监控等信息化 管理系统。 ⑪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 限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承包人按规定对达到一定规 模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铁路总公司、路局、发包 人规章制度规定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检算。 4.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2.1.1(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是指: (7)( 可选项)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开工; (8)(可选项)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 6.3 款的规定,未 —8— 按承诺和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 或关键施工设备;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质量问题、 施工进度滞后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可选项)铁路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运营后的合理 使用期限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营业线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 成经济损失的。 (11)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5.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22.1.2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 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 中规定的违约金,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违约通知后 7 日内将 相关违约金直接支付给发包人。同时,发包人可将其违约行为上 报铁路总公司,作为不良记录纳入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 工企业信用评价;并纳入南昌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管理诚信行 为考核。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具体约定为: ① 承包人发生第 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招标人 有权解除合同或由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 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同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违约金(应根 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下同) 万元/件。 ② 承包人发生第 2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 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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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5的中文名是什么?( 答案:道客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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