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赣建招[2004]7 号 赣建招〔2005〕8 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 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 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国家七部委局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 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 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招投标活 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 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 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 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 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必须实行招 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 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 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 资 50 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单项工程施工合同金额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 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 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 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不进行招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授权江 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 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投标进行行政监 督的具体分管权限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 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管辖权限内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按照《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分 级管理规定,依法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 监督和管理,负责受理工程施工招标备案;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执法,受 理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调解招标投标活动 纠纷; (四)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认定和管理工作,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 护正常的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五)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和监督管理有 形建筑市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 指导和协调工作; (六)监督工程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 行; (七)负责省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 管理工作;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 的限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 断;不得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 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视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 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 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九条 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经省 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工程所在地有形 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有形建筑市场是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 息、咨询服务和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其内集中办公 提供必要场所及条件的非盈利性服务机构,经物价部 门批准后只能收取适当运行成本服务费用。有形建筑 市场不得代理组织招标、进行招投标监督和参与评标、 定标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提出施工招标项目并 依法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要程序是: (一)招标人按规定向对项目有直接管辖权的招 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同级监察部门办理招标告知事宜; (二)招标人依法办理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单位应办理委托招标代理 事宜; (三)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 (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 (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 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投标报名或接受投标邀请; (五)招标人按规定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并 在规定的时间发放给各投标报名人;投标报名人按要 求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材料并按时送达招标人; (六)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并向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对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发放不合格通知书;当资格 预审合格人过多时,招标人应当在所有投标资格预审 合格人在场的情况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产生投标 人或按《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 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择优确定产生投标人; (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后应告知 招投标监督机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应 形成书面材料递交给招标人; (八)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并召开答 疑会,接受投标人的口头和书面提问,并将答疑内容 形成书面记录下发给各投标人; (九)招标人编制标底;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 随同投标担保一并按时送达招标人;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召 开开标会; (十二)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依法向招标人 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招标人或其授权的的评标委员 会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将定标意见书面告知招投标 监督机构; (十三)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向其 它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十四)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 向中标人提交支付担保后,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 文件签订承发包合同; (十五)招标人依法向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 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在办理告知 时招标人应向对项目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 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招标情况告知书一式三份; (二)工程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不需履行计划 审批的工程项目,应提供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项目建设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提出超出招标工 程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也不得收取高额报名费。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三)施工现场已具备“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 (四)资金来源已落实; (五)有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中资金已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 足 一 年 的, 到位 资金 不 得 少 于 工程 估算 合同 价 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 于工程估算合同价的 30%。招标人同时提供银行出 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 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 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 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 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 当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国家七部委局令第 30 号第十 一条的规定办理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 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 经济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以上工程施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发包方式时,审 批部门应当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经认定符合 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决定;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邀请招标方式未被批准的, 招标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 应实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可按建 设部令第 89 号第十条或者国家七部委局令第 30 号 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 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 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 术的; (四)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 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 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 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 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适应招标工作要求的相应经济、技术管 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的经验,熟悉 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符 合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四)项规定条件的,招 标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技术、 经济管理人员具体标准为: (一)一类工程: 1、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 4 名以 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 级职称不可少于 2 人; 2、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必须具备 5 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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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doc5的中文名是什么?( 答案:道客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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